(2017)鲁0923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秀芳、郝广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芳,郝广连,陈淑芹,陈全银,郝树生,赵庆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芳,女,1956年10月10日生,住东平县。申请执行人:郝广连,女,1924年9月13日生,住东平县。申请执行人:陈淑芹,女,1984年2月5日生,住东平县。申请执行人:陈全银,男,1989年2月4日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郝树生,男,1953年12月16日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赵庆水,男,1962年11月3日生,住东平县。杨秀芳、郝广连、陈淑芹、陈全银申请执行郝树生、赵庆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3年6月15日作出的(2002)东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树生、赵庆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执行,2003年11月20日以(2003)东执字第93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秀芳、郝广连、陈淑芹、陈全银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东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超审 判 员 何振玉助理审判员 桑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