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执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王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王祥,浙江安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29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142910640。法定代表人董明生。被执行人王祥,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浙江安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到古鄣西路,组织机构代码:30734453-7。法定代表人姚飞。被执行人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62000698。法定代表人阮文波。本院在执行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祥、浙江安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2015)杭下商初字第04203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04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执 行 员 陈丽执 行 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