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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710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巧玲、史洪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巧玲,史洪生,章青,江西奥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7101执2号申请执行人:孙巧玲,女,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史洪生,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章青,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奥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城南工业园永盛路。本院在执行孙巧玲与史洪生、章青、江西奥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7年3月3日、6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奥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永修县城南工业园永盛路东侧钢结构车间8220平方米、四层办公楼、两层办公楼、一层平房各一栋,期限均为三年。因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奥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本院已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函请依法保护本院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358264元未能实现。经查,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帅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