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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7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嘉锋与徐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嘉锋,徐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224号原告:谢嘉锋,男,汉族,1993年9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徐玥,女,汉族,1991年5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嘉锋诉被告徐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天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莫依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