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华新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与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新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485号原告:华新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原咸宁市华新枫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咸宁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北枫桥。法定代表人:陈兵,华新咸宁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唐炼,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丹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广东畈北枫桥。法定代表人:夏安仁,枫丹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志玉,湖北领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咸宁公司诉被告枫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新咸宁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新咸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华新咸宁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仁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