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宋海涛与驻马店市大鑫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涛,驻马店市大鑫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3406号原告宋海涛,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玉景、杨旭,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大鑫物业有限公司。原告宋海涛与被告驻马店市大鑫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鑫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海涛委托代理人杨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鑫物业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海涛诉称,其从2016年1月1日起在被告大鑫物业公司上班,担任保安工作,月工资1350元,后负责人秦绍广指定其为保安代班人,每月增加150元带班费,即月工资1500元。在被告单位工作至2016年11月共计8个月,被告累计发放2个月工资3000元,拖欠6个月工资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但原告工作至2017年1月份。现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7个月工资款1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大鑫物业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大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未能按时发放,后被告公司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宋海涛在交通局家属院上班欠六个月工资,每月1350元,每个加150元带班费。后原告宋海涛向驻马店市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2017年1月11日,该委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了驿劳人仲案不字[2017]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宋海涛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大鑫物业公司应向原告宋海涛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9000元,至于原告称其工作至2017年1月,主张工资给付10500元,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大鑫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海涛工资共计9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大鑫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朝晖审判员 邓卫军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