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海燕因与被申请人陈青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燕,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31号申请人陈海燕,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陈青,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陈海燕因与被申请人陈青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青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海燕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陈海燕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中的存款2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陈青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