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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丹丹、王一清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丹丹,王一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5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丹丹,女,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成,四川丰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红,四川丰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一清,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再审申请人刘丹丹因与被申请人王一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丹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贾 欢审判员  赵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良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