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丹丹、王一清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丹丹,王一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5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丹丹,女,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成,四川丰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红,四川丰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一清,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再审申请人刘丹丹因与被申请人王一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丹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贾 欢审判员 赵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良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