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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长宁县人民法院与卿昌冲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昌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572号被执行人卿昌冲,男,生于1991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巡场镇溪尾村3组7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524刑初20号刑事判决,在执行被执行人卿昌冲犯盗窃罪执行罚金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卿昌冲还在服刑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罚金10000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