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长宁县人民法院与卿昌冲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昌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572号被执行人卿昌冲,男,生于1991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巡场镇溪尾村3组7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524刑初20号刑事判决,在执行被执行人卿昌冲犯盗窃罪执行罚金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卿昌冲还在服刑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罚金10000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