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蒋雪山与被白广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山,白广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619号原告:蒋雪山,男,194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白广世,男,61岁,住陕西省清涧县。原告蒋雪山与被白广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7日原告蒋雪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广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雪山负担。审判员 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秀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