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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蒋雪山与被白广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山,白广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619号原告:蒋雪山,男,194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白广世,男,61岁,住陕西省清涧县。原告蒋雪山与被白广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7日原告蒋雪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广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雪山负担。审判员 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秀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