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方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方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739号原告: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滨江大道天润水云豪苑。法定代表人:王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萍,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庆龙,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小林,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告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丁蓓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