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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909号之一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委托代理人黄奇斌,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薇,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川山坪镇。被告杨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宋长红,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燕,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1元,减半收取1190.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湘宁人民陪审员  陶术光人民陪审员  杨 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春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