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孙**,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孙*,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13320元,本院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雪松审 判 员 蔡兆祥代理审判员 许维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沈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