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催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赛尔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赛尔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催199号申请人:深圳市赛尔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科技园A2栋2楼215。法定代表人:方敏,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赛尔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申请人深圳市赛尔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60443015752542(付款行广发银行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广东秦粤物流有限公司古镇第一分公司,票面金额10754元,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赛尔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翠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