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梅昌贵、梅宜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昌贵,梅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特14号申请人:梅昌贵,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住秭归县。被申请人:梅宜,男,1987年6月1日出生,住秭归县。申请人梅昌贵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梅宜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梅昌贵撤回申请。审判员 付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