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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梅昌贵、梅宜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昌贵,梅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特14号申请人:梅昌贵,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住秭归县。被申请人:梅宜,男,1987年6月1日出生,住秭归县。申请人梅昌贵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梅宜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梅昌贵撤回申请。审判员  付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