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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于家斌与于景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家斌,于景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767号原告:于家斌,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系宽甸满族自治县宇环供热站经营者。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鹏,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景平,男,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于家斌与被告于景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家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石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