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安徽中天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2933号安徽中天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你与申请执行人徐刘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蜀劳裁字(2017)14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6年11月工资及2017年1月工资差额304.7元、为申请人补缴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的社会保险(补办社会保险费用按各自比例承担);(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55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