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俞霖、陈杨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俞霖,陈杨波,曾庆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381号被执行人李俞霖,男,199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被执行人陈杨波,男,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被执行人曾庆锋,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陆川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李俞霖、陈杨波、曾庆锋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俞霖、陈杨波、曾庆锋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宗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