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9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西聚义实业集团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宝英、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聚义实业集团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李宝英,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9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聚义实业集团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向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宝英,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介休市顺城关人。被执行人: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邸明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聚义实业集团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李宝英、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9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宝英、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程灵忠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尚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