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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邓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03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标,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现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东方出庭���持公诉,被告人邓标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邓标在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BC****小型客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建筑公司附近时,因操作不当,与该建筑公司的大门相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邓标驾驶车辆时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33.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邓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标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邓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邓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飞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雪朵书 记 员 产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