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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祖英、袁小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祖英,袁小佳,西安红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60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南新街***号。法定代表人文方捷,系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娜,系该联社开发区分社主任。被执行人王祖英。被执行人袁小佳。被执行人西安红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9楼K座12711号。法定代表人王亚琳,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祖英、袁小佳、西安红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陕0117执60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罗 娟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