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奕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陈某甲某酒后驾驶粤R×××××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清和大道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和大道与笔架路交汇处被执勤的民警陈某甲发现并示意其停车检查,但被告人陈某甲某继续开车冲红灯时躲避拦截的交警失控与民警陈某甲同时倒地而被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某带到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从被告人陈某甲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浓度为83.33mg/100ml。民警陈某甲经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左手掌皮肤挫擦伤,右小腿软组织挫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情况说明、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在二个月以下拘役幅度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某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且经检测,被告人陈某甲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3.33mg/100ml,大于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醉酒驾驶的国家标准,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吴楚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静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PAGE*MEPAGE*MERGEFORMA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