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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永新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永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4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被执行人:淄博永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