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盼与被告尚兵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盼,尚兵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1255号原告:李盼,男,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尚兵李,男,汉族,1990年1月3日出生。原告李盼与被告尚兵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盼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盼提出撤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盼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盼负担62.5元,退回原告李盼62.5元。审判员 梁华庆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范海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