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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宝江、任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宝江,任国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501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被告:任宝江,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任国安,男,成人,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宝江、任国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