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宝江、任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宝江,任国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501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被告:任宝江,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任国安,男,成人,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宝江、任国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