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周信英、黄伟民、黄伟玲、黄伟瑕与许惜来、何亚妹、何海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金贸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英,黄某民,黄某玲,黄某瑕,许某来,何某妹,何某霞,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3执76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英,女,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xx农场第x作业区xx队xx号,身份证号码:46002919491210xxxx。申请执行人黄某民,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xx农场第x作业区xx队xx号,身份证号码:46002919730129xxxx。申请执行人黄某玲,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广东省xx市xx镇xx大道xxx号,身份证号码:46002919761105xxxx。申请执行人黄某瑕,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广东省xx县xx镇x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46000319790322xxxx。被执行人许某来,女,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县人,住海南省xx市xxxx农场第x作业区xxx队xx号,身份证号码:46002919550106xxxx。被执行人何某妹,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县人,住海南省xx市xxxx农场第x作业区xxx队xx号,身份证号码:46000319820529xxxx。被执行人何某霞,女,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县人,住海南省xx市xxxx农场第x作业区xxx队xx号,身份证号码:46000319931119xxxx。被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xx市xx大道xxx号。负责人闵某成,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x路x号xx广场xx层。负责人罗某新,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住所地���州市xx镇xxx路xxx号。负责人李某,经理。第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xx市xx路xx号xx大厦。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英、黄某民、黄某玲、黄某瑕与被执行人许某来、何某妹、何某霞、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金贸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金贸支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金贸支公司系第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周某英、黄某民、黄某玲、黄某瑕清偿债务149775.09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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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钟 承 裕
 审 判 员 徐 要 文
 审 判 员 洪 晓
 二〇 一七 年八 月 七日
 书 记 员 黄 兴 浪 
 
 
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审核:徐要文撰稿:钟承裕校对:黄兴浪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8月10日印制(共印7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