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行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德惠与册亨县八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惠,册亨县八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328行初77号原告王德惠,女,1955年9月2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退休教师,住贵阳市。委托代理人陈天琪,女,1979年9月2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现住贵阳市。(系原告之女)被告册亨县八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册亨县八渡镇街上。法定代表人齐顺乾,系该镇镇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杜友银,系该镇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李孟,系盘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31059504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惠诉被告告册亨县八渡镇人民政府确认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王德惠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惠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惠承担。审 判 长 罗 柠代理审判员 黄金梅人民陪审员 姚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姜安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