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1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美丽与被执行人李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美丽,李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美丽,女,汉族,1981年12月21日生。被执行人:李晓云,女,汉族,1968年4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朱美丽与被执行人李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美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晓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云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朱美丽借款694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讼费80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953元,但被执行人李晓云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晓云进行了财产查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晓云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室不动产,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李晓云购买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室不动产,未能调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晓云下落,申请执行人朱美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晓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晓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发布悬赏公告,向社会公开悬赏被执行人李晓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晓云予以拘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查找其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戚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