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君庭、兰州苏州商会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庭,兰州苏州商会,崔代华,甘肃龙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异23号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58号,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243975372。负责人:蒲五斤,营业部主任。委托代理人:贾秉礼、任创学,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君庭,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翁建,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州苏州商会,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09117710-X。法定代表人:崔代华。被执行人:崔代华,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甘肃龙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1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111253-9。法定代表人:胡峻胜。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申请的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称,苏州商会与案外人于2015年6月19日,签订了《兰州市苏州商会集群客户资金池担保融资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苏州商会在工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设立互助性资金担保池,采用“担保池资金保证+参贷企业10%保证金+企业保证增信+个人连带责任”的方式担保,在工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指定分支机构开立资金池专用账户(商会账户)、保证金账户(借款企业账户)用于担保池资金和保证金存放与管理。当借款人违约时,工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可直接扣划该户缴存的保证金,逾期30天后,从担保池资金中扣收贷款。合同签订后,苏州商会在案外人下属分支机构皋兰工行开设了账号为27×××35的保证金账户,存入了3000万元资金池保证金。在之后,案外人下属的皋兰支行、城关支行、广场支行等分支机构按照约定展开资金池担保融资贷款业务,为苏州商会指定的15户企业提供了保证金质押担保贷款,苏州商会为每一笔贷款均提供了担保承诺书。根据双方约定以及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时,案外人有权从质押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保证金以抵偿贷款。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浙0303执1244之一号执行裁定扣划案外人享有质押优先权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27×××35)资金886万元,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特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停止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3执1244之一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返还所扣划兰州苏州商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兰支行保证金账户(账号:27×××35)的886万元资金。案外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如下的证据:第一组证据关于保证金账户设立以及保证金缴存的证据(一、兰州市苏州商户集群客户资金池担保融资业务合作协议【2015年6月19日】;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转账凭证【2015年8月17日】;三、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2015年8月18日】;四、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2015年8月18日】);第二组证据关于担保资金池提供担保的证据【共15份】(五、兰州君安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小企业借款合同、苏州商会贷款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六、兰州佳万胜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万胜公司)小企业借款合同、苏州商会贷款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七、甘肃保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下简称保丰公司)小企业借款合同、苏州商会贷款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八、兰州惠林工贸有限公司(以及下简称惠林公司)小企业借款合同、苏州商会贷款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九、甘肃瀚林物资有限公司(以及下简称瀚林公司)小企业借款合同、苏州商会贷款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十、兰州中和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及下简称中和公司)小企业借款合同、苏州商会贷款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十一、兰州宏基立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及下简称宏基立公司)小企业借款合同、苏州商会贷款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十二、兰州新昆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及下简称新昆仑公司)小企业借款合同、苏州商会贷款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十三、甘肃福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及下简称福伟公司)小企业借款合同、苏州商会贷款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十四、兰州新益农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下简称新益农公司)小企业借款合同、苏州商会贷款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十五、甘肃天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下简称天朗公司)小企业借款合同、苏州商会贷款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十六、甘肃天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下简称天长公司)小企业借款合同、苏州商会贷款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十七、兰州远航商贸有限公司(以及下简称远航公司)小企业借款合同、苏州商会贷款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十八、甘肃联丰废金属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下简称联丰公司)小企业借款合同、苏州商会贷款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十九、甘肃清水商贸有限公司(以及下简称清水公司)小企业借款合同、苏州商会贷款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第三组证据工行甘肃省营业部下属各支行以保证金账户资金扣划偿债的证据(第一小组、工行皋兰支行以资金池保证金履行担保义务的证据:二十、保证资金转账凭证【打印时间:2017年6月8日】;二十一、工行皋兰支行打印内部户明细账【打印时间:2017年6月9日】;二十二、特种转账凭证【4份】;二十三、工行皋兰支行打印内部明细账【打印时间:2017年6月9日】;二十四、特种转账凭证【10份】;二十五、远航公司保证金转账扣划保证金凭证【2016年10月25日】;二十六、宏基立公司保证金转账及扣划保证金凭证【2016年10月25日】;二十七、瀚林公司保证金转账及扣划保证金凭证【2016年10月26日】;二十八、新益农公司保证金转账及扣划保证金凭证【2016年10月25日】;二十九、福伟公司保证金转账及扣划保证金凭证【2016年10月28日】;三十、福伟公司保证金转账及扣划保证金凭证【2016年10月25日】。第二小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城关支行)以保证金扣划偿债的证据:三十一、工行城关支行扣划惠林公司、中和公司、保丰公司保证金的银行转账明细【2016年9月23日】;三十二、工行城关支行扣划惠林公司保证金转账凭证【共三张、2016年9月23日】;三十三、工行城关支行扣划中和公司保证金转账凭证【共四张,2016年9月23日】;三十四、工行城关支行扣划保丰公司保证金转账凭证【共7张,2016年9月23日】。第三小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口支行)以保证金扣划偿债的证据:三十五、工行东口支行扣划保证金转账凭证【2016年9月23日】;三十六、工行东口支行扣划清水公司保证金转账凭证【共两张,2016年9月23日】。第四小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土门墩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土门墩支行)以保证金扣划偿债的证据(三十七、工行土门墩支行扣划君安公司保证金转账凭证【共三张,2016年9月23日】);第四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冻结保证金账户的证据(三十八、执行裁定书【(2016)浙0303民初2706号】;三十九、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6)浙0303民初2706号】)。申请执行人张君庭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被执行人兰州苏州商会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执行异议人诉称事实一致。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浙0303民初270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兰州苏州商会在中国工商银行兰州皋兰支行的账户(账号:27×××35),以886万元为限。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6)浙0303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州苏州商会、崔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君庭借款本金6440489元及利息损失(从2015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20.4%计算至债务偿还完毕之日止并加上101592元);二、被告甘肃龙华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甘肃龙华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兰州苏州商会、崔代华追偿;三、驳回原告张君庭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的内容,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浙0303执1244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浙0303执1244之一号执行裁定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兰州苏州商会在中国工商银行兰州皋兰支行的账户(账号:27×××35)中的存款886万元,上述款项已到账。证明以上事实的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执行异议人提供的四组证据及第五组证据【(2016)浙0303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2017)浙0303执1244之一号执行裁定及银行回执。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兰州苏州商会在中国工商银行兰州皋兰支行的账户(账号:27×××35,以下简称涉案账户)是否为保证金账户?一、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兰州苏州商会是否存在质押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本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与兰州苏州商会之间虽没有单独订立带有“质押”字样的合同,但依据双方于2015年6月19日签订的《兰州市苏州商户集群客户资金池担保融资业务合作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约定的条款内容,可认定双方已对以下事项达成合意:兰州苏州商会为担保业务所缴存的保证金在案外人指定的分支机构开设担保保证金账户,借款企业按照不低于借款额度的10%缴存保证金;案外人对借款企业存入该账户的保证金取得控制权,未经案外人书面同意,兰州苏州商会不得动用该账户内的资金;兰州苏州商会未履行保证责任,案外人有权从该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该合意明确约定了所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量、债务履行期限、质物数量和移交时间、担保范围、质权行使条件,具备《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故应认定案外人与兰州苏州商会之间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二、质权是否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以用于质押。金钱质押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不同于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还应当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要件,以使金钱既不与出质人其他财产相混同,又能独立于质权人的财产。本案中,首先金钱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兰州苏州商会在中国工商银行兰州皋兰支行开设涉案账户,另兰州苏州商会已依约将保证金3000万元转入涉案账户且出具贷款担保承诺书为借款企业提供担保,即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为出质金钱开立了担保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开立后,涉案账户内转入的资金为兰州苏州商会根据每次担保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向涉案账户缴存保证金;涉案账户内转出的资金为案外人对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涉案账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金钱以特户等形式特定化的要求。其次,特定化金钱已移交债权人占有。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涉案账户开立在案外人的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兰州皋兰支行,兰州苏州商会作为担保保证金专户内资金的所有权人,本应享有自由支取的权利,但《兰州市苏州商户集群客户资金池担保融资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未经案外人同意,兰州苏州商会不得动用涉案账户内的资金。同时,《兰州市苏州商户集群客户资金池担保融资业务合作协议》还约定在担保的贷款到期未获清偿时,案外人有权直接扣划涉案账户内的资金,案外人作为债权人取得了案涉保证金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此种控制权移交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据此,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就涉案账户内的资金设立质权。综上所述,涉案账户应认定为保证金账户,案外人对涉案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应予以支持并应将涉案账户内已扣划至本院的存款886万元返还给案外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兰州苏州商会在中国工商银行兰州皋兰支行的账户(账号:27×××35)内资金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判长 方宏斌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俞念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 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