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安占祥、王洪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占祥,王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安占祥,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阜城县,。被执行人:王洪成,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安占祥与王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洪成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28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洪成在银行的存款30447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金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洪成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