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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5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焕凝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高焕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289号申请执行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焕凝,男。申请执行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焕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212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200元,并承担诉讼费355元、公告费450元及本案执行费233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焕凝送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其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高焕凝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被执行人高焕凝出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绍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