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罗世章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章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7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世章,男,1988年6月2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2007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世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维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世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6日2时40分左右,被告人罗世章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某广场天幕KTV大量饮酒后,借酒劲持塑料棒、不锈钢窗管随意殴打他人,并将KTV工作人员被害人梁某1、陈某打伤,随后,又将出警民警被害人梁某2的手指踢伤。经鉴定,被害人梁某2、梁某1、陈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罗世章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事实,被告人罗世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梁某1、陈某、梁某2的陈述,被告人罗世章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林某1、谢某、曾某、林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频截图,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情况查询表,说明材料,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世章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世章有犯罪前科,本院对其予以严惩。被告人罗世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世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艳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