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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童乃四与六安福瑞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乃四,六安福瑞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2779号原告:童乃四,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福瑞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东方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704998868N。法定代表人:陈国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岭,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廷锐,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童乃四与被告六安福瑞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旭东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乃四及其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被告福瑞德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岭、邹廷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乃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福瑞德公司履行合同立即返还原告积分款674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份,被告对其公司旗下出售的车型进行促销活动,宣传“付一半车款车辆包牌开回家”2016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新车销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东风牌AX3、1.5MT智逸型车辆一部,原告支付含税费、保险费、上牌费等的首付款52700元。合同约定提车第二天起享受第三方平台赠送积分8.5万,一天平均80元左右,积分可抵贷款用,1积分等于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交纳的首付款并协助被告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被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提车后,第三方洄游客平台按照约定返还积分并准予积分提现至2017年2月。但是,自2017年2月14日开始,第三方洄游客便停止了积分提现功能,造成原告的积分无法提现抵付银行贷款。第三方停止积分提现功能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决。但被告至今仍未解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以上诉请。原告童乃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单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新车销售合同复印件两份,证明1、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第三方洄游客向原告返还积分8.5万,平均每天80元左右,积分可抵贷款使用;2、购车时被告承诺1积分等于1元钱;证据三、车辆购置税发票、保单、东风财务贷款还款表格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和协助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义务;证据四、洄游客平台截图打印件五份,证明1、合同签订后第三方洄游客履行合同义务至2017年2月14日,后第三方未履行合同义务;2、第三方洄游客已支付原告积分款17600元,剩余积分款67400元第三方已停止原告提现。证据五、被告销售现场宣传材料复印件一份,被告销售员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微信宣传页面截图若干、被告微信公众号页面打印件一份,证明1、被告在原告购车时对原告承诺赠送积分且每个积分价值人民币一元;2、原告购车时的所有按揭手续、与第三方办理积分赠送手续等均由被告办理;3、被告在优惠活动中宣传明确赠送积分为返还与积分数额对应的款项,且赠送的积分可以直接抵扣按揭款。被告福瑞德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在买卖合同中仅承担交付车辆、代为办理按揭贷款等义务,原告已经成为第三方洄游客会员,赠送积分的义务应由洄游客公司承担;2、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约定为积分赠送,而非购车款的返还;3、赠送积分应根据原告购车及办理按揭的时间分期返还,原告诉请要求一次性返还亦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福瑞德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与洄游客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一份,证明经原告同意,被告公司依据与洄游客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将原告引入洄游客商城并注册成为会员,洄游客公司负有积分赠送的义务。被告福瑞德公司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三性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该合同中已经就积分赠送、每天赠送积分数值进行了约定,积分赠送时间未进行约定;证据三三性无异议,车辆购置税及按揭手续被告公司只是帮助代办;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指出洄游客平台截图说明被告销售车辆后把原告信息反映给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积分赠送;证据五对于被告公司宣传材料真实性无异议,对于销售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异议,既没有看到原件,也不能反映具体是哪个购车户,对其证明目的亦有异议。原告对被告福瑞德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于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指出从内容可看出该协议为被告与洄游客公司之间的加盟协议,该协议与原告无关,原告并非该协议一方当事人,另外也看出原告在洄游客办理相关积分赠送手续,都是由被告办理的。本院对原、被告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五份证据除销售员微信聊天记录外,被告对其真实性本身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可以反映原、被告间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被告为原告代办按揭手续、关于积分赠送的宣传等相关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予以认定;销售员微信聊天记录,从内容看贴近本案合同履行内容,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据效力及相应证明力亦予以认定。被告证据与洄游客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可以证明被告与洄游客公司签订合同加盟该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福瑞德公司系主营新车销售及维修、保养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2016年8月25日,福瑞德公司与山东洄游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洄游客公司)签订《洄游客商城联盟商家合作协议》一份,参与洄游客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营的“积分赠送”活动。该协议第三条约定:“1.1甲方为乙方提供洄游客商城信息宣传平台,发布真实有效的推广宣传信息。1.2甲方每天统计包括乙方在内的所有联盟商家上传的营业额及上缴服务费,于次日按营业额的7%给达到条件的会员和联盟商家进行赠送。1.3甲方会员消费累计每满1000分,则甲方赠送1000积分,真正实现“0”元消费。联盟商家上缴服务费每满5000元,则甲方赠送5000积分,真正享受“0”元服务。”上述加盟协议签订后,被告福瑞德公司即在新车销售广告中表述“好消息,特价等你来,购车赠送积分还送万元大礼!”,“AX7:原价139700,现价76800元包牌开回家!赠送14万元惠购积分,平均每天赠送130元左右,三年全部赠送完14万元---”等。2016年8月18日,原告童乃四与被告福瑞德公司签订《新车销售合同》,购买被告销售的东风牌AX3、1.5MT致酷型车辆一台,该合同中载明“单价80700元,首付52700元包牌,用户需提供按揭材料配合我公司车辆按揭,贷款期为三年,首付52700元,包含新车购置税、首付款、上牌及保险,自客户提车第二天起既享受惠购公司第三方平台赠送积分模式,由第三方惠购公司负责返还赠送8.5万积分---一天平均80元左右积分可抵贷款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纳购车款并提供办理按揭贷款各项材料,被告向原告交付新车,并为原告办理下剩购车款的按揭手续,以及代办保险、缴纳车辆购置税等多项业务。为实现被告宣传的积分赠送功能,原告将自用手机交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下载软件注册成为洄游客商城会员。截止2017年2月14日,原告根据该手机软件陆续收到洄游客公司返还部分积分,并在银行将赠送的积分提现为现金,后由于洄游客公司积分提现功能停止,导致原告所得积分无法再行变现,原告向被告公司交涉未果,遂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在“消费返利行型新型电商平台模式”在全国快速蔓延的背景下产生,该种商业模式所宣传的“0元消费”近年来已陆续产生大量社会纠纷。被告福瑞德公司为提升其公司销售业绩,在未经慎重甄别的情况下加盟洄游客电商平台,并在新车销售过程中大力宣传和引导购车客户加入该电商平台成为其会员,现因购车户期待利益未能实现导致纠纷,被告对此确负有一定过错。本案根据原、被告诉请及抗辩的意见,争议的焦点性问题在于一、被告福瑞德公司是否负有按照其宣传向购车户返利的义务;二、原告在本起纠纷中是否遭受经济损失。本院对此分别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1、洄游客公司根据其经营性质,系独立于本案原、被告之外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其向会员返还积分系以洄游客平台名义进行,并非代表加盟商福瑞德公司;2、虽原告通过手机注册成为洄游客会员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完成,但将手机交由他人完成注册,以获取洄游客返还积分系原告的自愿处分行为,且原告已经通过该会员软件收取部分返利;3、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中载明“自客户提车第二天起既享受惠购公司第三方平台赠送积分模式,由第三方惠购公司负责返还赠送8.5万积分”,足以明确返还积分的合同履行主体系洄游客公司,而非被告。综上,被告福瑞德公司并非向购车户返利的义务主体,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应向洄游客公司主张。关于争议焦点二、1、新车购置市场价格均公开透明,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购车价格明显超过市场同类车型价格;2、被告广告中诸如“AX7:原价139700,现价76800元包牌开回家”、“风神A30尚逸型价格71700元、现价41800元购置税、保险、包牌开回家”虽系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不当表述,但后续签订的购车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购车单价、按揭事宜,以及交纳的首付款中包括车辆购置税、保险等;3、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是否选择按揭购车与注册洄游客会员享受积分无必然因果联系;4、原告已经通过注册洄游客会员享受部分积分返利。综上,本案中原告系期待利益不能实现,而无现实性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童乃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童乃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 雪附:相关法条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