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正康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康,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康,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清,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正康申请执行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319元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0461210104001146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