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0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德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湘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肖雅夫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德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湘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肖雅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10331号原告:上海德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杜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坚,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峰,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湘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肖雅夫,总经理。被告:肖雅夫,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上海德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饰公司)与被告上海湘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凰公司)、肖雅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7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峰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湘凰公司及被告肖雅夫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6月28日的庭审。原告德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坚、被告湘凰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雅夫暨被告肖雅夫到庭参加了7月25日的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湘凰公司支付德饰公司项目制作款共计375,000元;2.判令肖雅夫对湘凰公司拖欠的项目制作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经湘凰公司和德饰公司协商确定,由德饰公司承接湘凰公司各相关展会项目中湘凰公司展位展台的制作和搭建工程。德饰公司根据具体的项目报价单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和完成相关的制作和搭建工作,湘凰公司向德饰公司支付相应的项目搭建和制作费用。此后,德饰公司依照湘凰公司的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展台制作和搭建工作,湘凰公司虽也陆续支付了部分的项目制作款,但湘凰公司并未完全向德饰公司支付应付的项目制作款。经德饰公司向湘凰公司催要,湘凰公司、肖雅夫书面确认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尚欠德饰公司项目款395,000元,湘凰公司承诺了对积欠德饰公司项目款的支付计划,肖雅夫作为湘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承诺由其个人对湘凰公司的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此后,湘凰公司、肖雅夫并未按期足额付款,至今仍拖欠。湘凰公司、肖雅夫共同辩称,德饰公司所搭建的展台存在质量问题,且还款承诺书系受德饰公司胁迫而出具,应为无效。另因德饰公司无法按期完工而产生的加班费用49,200元,该费用系湘凰公司向场地提供方支付,亦应由德饰公司负担。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7月20日,湘凰公司(甲方)和德饰公司(乙方)签订了《展览制作合同》,合同约定德饰公司承接湘凰公司“蓝港互动”、“欢动时代”、“TalkingData”和“小旭音乐”展台搭建工作,且合同中约定:“二、项目造价:乙方承接以上项目的制作和搭建工程,项目搭建制作金额共计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含税。”;2.此前,湘凰公司曾口头委托德饰公司搭建“伊莱特家电展”的展台。为此,德饰公司出具了报价单,该报价单载明的项目名称为“伊莱特家电展”,收件人为周某某,并有周某某本人的签字确认,报价单载明的工程金额共计为569,800元;3.2017年1月23日,德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兴与湘凰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雅夫商谈后,由湘凰公司和肖雅夫共同向德饰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上海湘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欠上海德饰展览服务有限��司项目款: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元整。欠款人承诺:于2017年1月23日前还款人民叁万元整;于2017年3月28日前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17年4月28日前还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7年5月28日前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17年7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如有任何一期款项没有按期归还,则上海德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海湘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有未还款项。本人肖亚(应为雅,此处系笔误)夫(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对于欠款人的还款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至欠款还清为止。”该《还款承诺书》由欠款人湘凰公司盖章和担保人肖雅夫签字确认;4.2017年1月24日,肖雅夫向德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兴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庭审中,针对湘凰公司的辩称意见,德饰公司认为直至本案诉讼,从未收到湘凰公司所提出的任何质量异议。现湘凰公司所���供的客户所发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据形式不合法,也无法证明是德饰公司原因造成。关于《还款承诺书》湘凰公司虽主张系受胁迫而出具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法院不应采纳湘凰公司的意见。关于湘凰公司所主张的加班费,是否实际发生,因湘凰公司仅提供申请单,而无相关的支付凭证,故不认可加班费的发生。法院不应认定该费用已发生。上述事实,有《展览制作合同》、报价单、《还款承诺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德饰公司和湘凰公司签订的《展览制作合同》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此前,就湘凰公司口头委托的展台搭建业务,德饰公司出具的报价单,有湘凰公司员工周某某签字确认,应视为双方就“伊莱特家电展”建立了承揽关���。上述展台搭建业务德饰公司均已完成。2017年1月23日,湘凰公司、肖雅夫向德饰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再次明确了德饰公司和湘凰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湘凰公司欠德饰公司项目款项395,000元,湘凰公司应当依照还款承诺书中的约定还款。《还款承诺书》约定由肖雅夫对湘凰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对于《还款承诺书》的合法性,湘凰公司与肖雅夫虽主张系受胁迫所为,但未能就该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且德饰公司亦不予认可。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自《还款承诺书》签订后,德饰公司仅收到一笔20,000元的还款。且担保人肖雅夫在《还款承诺书》亦未明确就湘凰公司所负债务承担何种担保责任。故依法应认定为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对于德饰公司要求湘凰公司支付剩余项目制作款共计375,000元并要求肖雅夫对湘凰公司拖欠的项目制作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湘凰公司、肖雅夫所辩称德饰公司承建的展台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因其仅提供客户所发邮件的打印件,因德饰公司不认可,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同理,就湘凰公司所主张垫付加班费一节,因其未能提供实际发生的凭证,本院亦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湘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德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制作款375,000元;二、肖雅夫对上海湘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拖欠上海德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2.5元,由上海湘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肖雅夫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