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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398-5号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庭移交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的抵押和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秀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