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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水波与东山县西埔镇镇顺海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水波,东山县西埔镇镇顺海鲜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198号原告:林水波,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淑芳,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绿,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山县西埔镇镇顺海鲜馆,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东环二路聚福花园*幢***号。经营者:林镇顺,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林水波与被告东山县西埔镇镇顺海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林水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水波以欲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水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水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