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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15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郭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5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叶凤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杰,男,仡佬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二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杰在南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杰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分社开设的账号为17×××23内存款人民币25066元至本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义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