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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吴晓英与江西仰山园油茶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英,江西仰山园油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吴晓英,女,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江西仰山园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常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英与被执行人江西仰山园油茶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仰山园油茶开发有限公司在赣州市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西仰山园油茶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沙河大道××号江西仰山园油茶车间、宿舍【权证号:赣(××××)赣州市不动产权第×××××号】和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沙河大道××号江西仰山园油茶包装车间【权证号:赣(××××)赣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期限为叁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海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