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杜小飞、宋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飞,宋芳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868号申请人:杜小飞,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宋芳芳,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登郑州市郑东新区。申请人杜小飞与被申请人宋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杜小飞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芳芳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285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被申请人宋芳芳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杜小飞以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单号341007304802017000347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芳芳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28500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宋芳芳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163元,由原告杜小飞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书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