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王金荣、王亚梅、王宏伟、王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王金荣,王亚梅,王宏伟,王彩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30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负责人杨统林委托代理人李春生被告王金荣被告王亚梅被告王宏伟被告王彩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王金荣、王亚梅、王宏伟、王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王金荣、王亚梅、王宏伟、王彩凤已归还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1元,退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60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