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3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申请执行广安西部牛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广安西部牛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3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湘潭市。法定代表人:谢大江,院长。被执行人:广安西部牛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法定代表人:张飞,总经理。关于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申请执行广安西部牛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经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3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广安西部牛仔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900000元及损失等。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设计费和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等,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前锋区某��房进行了查封,但是由于该厂房涉及到的地块暂时无法分割,无法进行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 鞭审判员 颜 飞审判员 游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书记员 黄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