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镡国与杨德龙、王旭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镡国,杨德龙,王旭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23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镡国,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德龙,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旭莹,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再审申请人王镡国因与被申请人杨德龙、王旭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宁0323民初18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镡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镡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镡国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银颜审 判 员 黄倩倩代理审判员 汪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