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陶疆艳重庆山人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重庆山人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陶疆艳,谭忠林,姚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重庆山人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拔山镇吉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3000029652。法定代表人:谭忠林。被执行人:陶疆艳,女,汉族,1990年4月3日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谭忠林,男,汉族,1976年8月1日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姚金平,男,汉族,1964年9月5日生,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重庆山人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陶疆艳、谭忠林、姚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谭忠林名下位于重庆市忠县拔山镇蓝湖开发区的房屋、被执行人姚金平及案外人沈学莲名下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东坡路156号附6号2-2的房屋,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山人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陶疆艳、谭忠林、姚金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苏冬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