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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741号原告:王某,男,1962年6月0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李某,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某、李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在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朱国林审判员林立楠审判员李想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郑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