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741号原告:王某,男,1962年6月0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李某,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某、李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在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朱国林审判员林立楠审判员李想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郑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