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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仕洲、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仕洲,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700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隆路6号。负责人:王裕彬,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系该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仕洲,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南路四段。(新希望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陈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仕洲、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仕洲已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36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 飞审 判 员  戴 萍人民陪审员  蓝廷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