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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施俊与施超胜、施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俊,施超胜,施新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2496号原告施俊,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施超胜,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施新安,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俊与被告施超胜、施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施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施俊负担。审判员  童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