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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党某某诉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570号原告:党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姜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徐建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来掌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