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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沈阳捷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彬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捷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24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捷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法定代表人徐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彬,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捷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869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债权。无其他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