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冷玉与张泽宾、张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玉,张泽宾,张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冷玉,女,汉族,1967年5月9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飞,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泽宾,男,汉族,1959年2月17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攀,男,汉族,1983年4月17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付忠,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冷玉因与被上诉人张泽宾、张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79元,退还给上诉人冷玉。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来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